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YanchengCity,缩写为IAY)是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盐城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盐城市的保险机构自愿组成的保险行业自律性社团组织。是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全市保险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议事原则为:遵循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协商议事机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简称江苏保监局)与登记管理机关盐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江苏省盐城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和服务,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
(一)组织会员单位签订共同遵守的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订行业标准、指导性条款和从业人员道德规范、行为准则;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检查与监督;对违反保险法规、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会员,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二)开展市场调研,与政府和监管部门沟通,参与政府和监管机构有关保险业发展改革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利益;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维护会员利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和社会组织之间、保险业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减少摩擦,增进合作,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及时处理信访投诉案件,解决各种矛盾争端。
(四)积极践行和推广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逐步建立健全保险行业的各项诚信制度和规范,培育行业诚信文化,防范经营风险,勇担社会责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五)建立信息通联机制,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开展与国内外保险业及其他行业的友好交往,搜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六)整合宣传资源,宣传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章,适时进行舆论正确引导,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表彰、宣传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七)接受和办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盐城市内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设立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十条 本会会员范围为:盐城市行政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公司简介、公司负责人简历;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会员有权对本会工作和行业事务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等实行监督的权利。
(四)会员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协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制定的自律公约等各项共同规则,执行本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本会所需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等。
(六)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本条第(一)、(二)、(三)、(四)款同时亦适用会员单位所属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终止业务的。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的。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由协会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诫,如果连续两年不如数足额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后重新入会的,按新会员对待。
(五)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当地进行公布。
(六)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偿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
按照社团组织管理规定,本会建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含)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保监局同意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市级保险公司、市级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长组成。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制定本会管理制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人员编制以及人力成本预算;
(十)审议、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召集。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及其他理事组成,具体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人选在理事会理事中选举产生。一般要能代表行业大多数人利益,引领行业方向,了解、掌握市场行情动态,品行优秀,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单位负责人为常务理事人选。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盐城保险业内有较高声望;
(三) 身体健康,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
本会设会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当条件下,可增设副会长。如会长、副会长在任职期内因工作调动而更换人选,由原会长或副会长单位重新选拔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担任至任期届满。
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不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 在盐城保险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公正廉洁,热爱协会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各项条件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组织研究本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六)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秘书长为常设专职,对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应在提交理事会表决前报保监局初审,经考核同意后,由全体理事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岁。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二)主导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发本会日常文件,执行并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作出的决定;
(六)签发签批本会日常文件和财务支出及重要办公设施的购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
为保证专业领域发展,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委员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由专业工作委员会和本会秘书处相应工作部门共同完成。
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本会可根据需要,按会员单位类别分别召开相关专业委员会。
各类专业委员会须有2/3(含)以上该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秘书长监督主持下办理清交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由会长、秘书长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同时报送江苏保监局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江苏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苏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保监局和盐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