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保监局关于印发《2013年江苏反保险欺诈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盐城市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站实行财务管理专案专用、公司负责的基本原则,由协会设立“反欺诈工作站”奖励工作办公室,专人管理。由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对接案件奖励工作,协会秘书长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具体负责。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奖励的费用由各保险公司在赔案风险管控费用中列支,由市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奖励通知,奖励费用的支付由盐城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室审核报批后,公司专账支付。
第三条 所有经本站申请调查的案件,经调查结束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由工作站随同调查报告、案卷一并移交公安机关。案件结束后,由公安机关在本工作站统一召开案件通报、表彰和退赃会议。
第四条 举报范围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2、向多家保险机构投保,重复索赔的行为;
3、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5、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6、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7、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以及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8、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制作、销售假保单;
9、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10、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11、利用保险业务实施洗钱活动;
12、《刑法》、《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举报方式
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接受举报人来访,并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因泄密对举报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将严格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并对举报人作相应赔偿。对虚假举报,将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515-88302323 88300870 88314080
电子邮箱:ycbxxh@sina.com
网 址:www.yc-bx.com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对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以追回赃款减赔额的5%进行奖励,原则上单件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对办案的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以追回赃款减赔额的10%进行奖励,大案50万以上(含50万)由所属公司及本站与办案单位协商奖励;单笔奖金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奖金领取
案件侦破追回损失后,奖励金的提取由案件具体经办人员或举报人提出书面报告,列出详细奖励理由、奖励单位和受奖人员、资金分配方案。经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下发奖励通知。
由盐城市反保险欺诈工作站通知案件具体经办人,由相关保险公司向具体经办人或举报人支付奖金。逾期60天不领取奖金,视为自行放弃受奖权益;奖励办案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根据《奖励通知》由相关保险公司1个月内支付兑现。
第八条 信息公开
1、 本办法试行一年,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2、 年度召开反欺诈工作委员会会议,报告奖励情况,接受委员会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盐城保险业反欺诈工作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