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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4版

 

盐城市机动车辆保险

行业自律公约2014

                  

为了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更好的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增强依法自律意识。经盐城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并制订《盐城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4版》(以下简称“公约”),以资共同执行。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江苏保监局的监督管理、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与违约处理。

本“公约”适用于在盐城市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会员单位,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不得无故退出本“公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特别规定除外)。

如本公约所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自律约定

第一条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江苏保监局及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有关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相关文件及公约规定。

1、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条款、费率,严格落实行业协会发布的承保规范。对符合批准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明折明扣。

2、车险保费必须严格按车辆种类、使用性质、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确定的费率种类及系数计算,严禁滥用乱用风险调整系数。严禁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套用车辆种类、非正常批单退费等行为来变相降低或提高保费。

3、严禁以降低机动车辆整车价格方式变相降低保费。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出险时按比例赔付。

4、机动车辆承保时,应符合条款费率的相关规定。

1)车损险足额投保的保险金额应为新车购置价,最低不得低于机动车辆购买发票的价税合计数。

2)严禁以协议或其他形式约定,对车损险不足额承保的车辆,按足额投保进行赔付。

5、车险电销业务(指所有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的业务,包括电销渠道和网销渠道,下同)一并遵照执行。

第二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相关规定。

1、严禁各保险公司以“垫资”、向被保险人或专、兼业代理提供“周转金”。

2、严禁利用各险种保费“混结”车险保费。

3、以支票支付车险保费的,支票付款人与被保险人必须有关联关系,并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保单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2)支票付款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一致;

3)支票付款人与保费发票上付款单位名称一致;

4)有材料证明付款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相关利益关系的情况。

4、严禁收取支票后,保费未达账时提前做人工确认。

5、严禁以人工收费确认形式确认现金保费,但由于银行系统问题或POS机故障导致的特殊应急情况除外。具体办法如下:故障发生时,在向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备后,可在银行柜面直接将现金存入或者使用绑定保费收入户的pos机刷入保险公司指定的保费收入帐户,保险公司在收到“交款凭证”后按支票付费流程进行收款确认后打印保单。

6、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任何以退保或赔款直接冲抵保费。

第三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销售信息公开”制度。

1、保单销售信息跟单打印。公司的直销(含客户上门业务、员工销售、电销、网销、和门店销售等)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含专业业务、兼业业务、经纪等)业务、个人营销业务在保单上必须打印与之相关的销售信息。

2、保单销售信息系统化:

1)保单必须准确录入保单销售的有关信息,包括销售渠道、销售人员(渠道维护人员)姓名、中介机构名称、手续费或佣金比例及金额等,其中手续费或佣金比例及金额可不打印于保单上;

2)公司应通过系统控制保证销售信息的真实,避免人工操作的随意性。同时必须加大对中介机构录单人的培训,建立严密的空白保单管理制度。

3、中介渠道销售保单的信息必须实时录入,手续费跟单结算。手续费提取的相关信息要在业务、财务系统间实现实时、自动对接,业务系统中生成的保单号、投保人、代理人名称、手续费支付比例等相关信息要逐单自动转入财务系统。对于已提取手续费的保单进行注销或批减保费操作时应在系统内自动按原提取比例进行手续费冲减处理。

4、公司必须建立中介业务电子台账,保证台账信息与各保险行业协会中介结算中心要求的中介业务台账信息一致。

第四条  退保业务必须真实规范。

1、除正常业务变更批改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批退保费。涉及退保、退费的批改,必须经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投保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与签章后方可办理。单位客户退保需提供带红章的批改申请书,超过1万元的应严格遵守《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并将所退保费必须以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交强险除实务规定的六种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其中,除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可以全额退保之外,其他五种情形保险公司应收取已过责任期的短期保费。

退保必须严格按照各公司退保操作规程执行,以转账或支票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除外)。

各公司需切实做好交强险承保前的确认工作,在投保人投保意向明确的情况下出具交强险保单。投保人投保意向不明确、无投保意愿等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交强险保单属于无效保险合同。各公司不得以交强险已起期生效、不得退保为由强制客户在本公司投保。已出具的无效交强险保单,投保人可依据自身意愿选择其他公司投保,并由出具无效交强险保单的公司通过省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信息平台办理注销手续。

出具无效交强险保单的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办理退保手续。因不规范出单行为对投保人造成相关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各公司在开展车险电销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监会、保监局的相关监管规定。

1、各公司开展车险电销业务广告宣传,原则上应针对公司品牌和服务、方便快捷、优惠和社会责任等方面,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销专用产品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采取故意减少承保险种方式降低报价或不报明细直接报总保费价格等形式进行宣传;不得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不得将车险电销专用产品与传统渠道产品进行价格方面的简单、片面比较。

2、各公司开展的车险电销业务促销活动,原则上应限于通过提供有利于差异化服务优质客户并提升满意度、有利于改善客户驾驶习惯并提升风险意识,有利于降低事故风险损失,并改善行业品质等服务的方式,如开展客户安全教育、提供紧急救援等。不得采取有奖销售方式(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包括赠予客户现金、现金等价物、实物礼品或车辆保养等常规服务项目。

3、各公司经营车险电销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批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遵守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赠送险种或扩展条款的方式,任意扩大责任范围。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不得在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网销渠道中使用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在招投标业务中使用电销产品,不得委托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在电销业务的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4、各公司应加强电销专用产品的单证管理和承保系统控制,仅限于在公司分支机构职场或经过批准的电销专门营业场所内出具电销专用产品保单,不得在保险代理机构或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出单。

5、各公司应遵照保监发〔200732号等电销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针对车险电销业务专门建账,在财务科目上对与其相关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营业费用等进行单独记录、统计与核算,不得将非电销业务的相关数据记入电销业务项下。

第六条 各公司在开展投标业务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保险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保险监管部门下发的一系列有关监管文件规定。

1、投标业务一律采用明折明扣的方式进行。各公司应在开标前一日将标书报备协会产险部。严禁向招标方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擅自承诺扩大招标车辆范围,将不符合招标范围或未实施正常招标程序的车辆纳入招标业务进行承保。私人用车不得套用招标条款费率。

2、对于一些客户单位通过谈判等其他形式采购的业务,如有公司举报,行业协会将通知客户单位意向承保保险公司在2日内将谈判有关材料(内容应包括承保险种、保费、车辆明细,承诺条件,费率优惠方式,具体测算方法和交费方式等)报送行业协会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单承保。如存在违约行为,按自律公约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各公司要严格遵守保险监管部门关于费用列支及分摊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江苏保监局关于费用列支的有关要求及规定。

2、准确测算商业车险、交强险,电销业务保单获取成本,推动费用精细化核算。

3、各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费用支出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在非车险与车险之间、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之间调剂、贴补各项费用,确保车险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4、保险公司必须以POS刷卡或直接转帐(含转帐支票)的方式从中介机构收取保费,不得收取现金,或部分转账、部分现金的形式收取保费。

5、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赔款(受益人为个人的除外)应用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不得支付现金,由业务员代领转账支票的须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被保险人为个人的赔款支付时必须有该被保险人本人的签章(由银行打卡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方式除外);如由其他人代领,委托手续必须齐全(必须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且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的影像材料)。

6、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公司应当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直接向第三者支付的赔款应有该第三者签章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由银行打卡直接支付给该第三者的方式除外)

第八条  严格遵守手续费列支相关政策法规。

1、手续费支出应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明列。直接业务一律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2、车险代理手续费结算统一由手续费结算中心结算。各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介业务时,只能与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核准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持证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专业代理、经纪、公估)发生业务往来,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3、交强险上限比例不超出国家规定的4%

4、各公司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并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发票名称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的保险中介机构名称一致,并作为原始入账凭证。对不提供中介发票的中介机构,任何公司不得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

5、个人代理人资格必须真实有效,支付手续费必须经代理人本人签章(手续费通过银行直接打卡支付给代理人本人的支付方式除外)。

6、手续费列支,严禁出现下列贴费、变相支付手续费以及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等行为:

1)以退费、退保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贴费;

2)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虚列工资薪酬、宣传费、咨询费等支付手续费;

3)以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进行账外经营套取资金进行贴费;

4)以编造假赔案、虚增赔案损失和串通修理厂扩大赔案损失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贴费;

5)以虚挂个人代理人的形式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佣金);

6)以其他返还费用的形式进行贴费(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贴费行为均视同保险公司违约)。

第九条 应严格遵守《盐城市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协议》,按照政府部门颁布确定的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标准,及时为投保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的客户办理交强险业务,不得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各类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不得任意改变费率档次或套用其他车型承保。不得强制搭售其它保险产品或违规附加其他条件。

第二章 组织执行

第十条 协会按季度对车险经营数据指标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司主体和保险消费者的市场反映,开展当地的行业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为履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完善“盐城市车险行业自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和行业协会秘书长组成,主要负责车险自律的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和自律工作的协调。

第十二条  设立“车险行业自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代表协会对各公司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理。成员由各签约公司车险部门负责人组成和协会产险部主任组成。执行小组可根据检查需要随时成立“车险行业自律检查小组”。

第十三条  自律检查小组由协会统一安排并采取公开的形式聘请第三方和行业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业务、财务定期化、常态化自律检查,并在常规自律检查的基础上,增加省协会组织的跨地区的集中自律检查。通过检查结果,并对相关岗位人员的职业能力与岗位要求是否匹配进行评价。自律检查接受江苏保监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检查过程中,各产险公司应积极配合,主动开放业务、财务系统,检查小组可以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与业务有关的保险单证(含理赔)及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目系统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违者将报请江苏保监局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检查过程中,要求被检查公司提供的单证、财务凭证和账目复印件,由检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提取。检查小组对所复印的材料负有保密和保管责任,复印材料不得转交给他人。检查人员违反纪律将由协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被检查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所检查出来的违约事实进行现场确认,如对其违约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场向检查小组提出,由检查小组及时组织现场复查,违约事实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报请江苏保监局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违约行为经确认后,由行业协会上报车险自律领导小组并向违约公司发出“违约处理及整改通知书”。违约公司必须在“违约处理及整改通知书”中所列明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并把整改结果报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罚违约金。

第十八条  对拒不接受处理、拒不整改、拒交违约金的,由行业协会给予业内通报,并报告江苏保监局。

第十九条  在行业自律检查过程中,对不主动、及时配合,不提供真实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和人员,由“盐城市车险行业自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并报告江苏保监局。

第二十条  自律和检查活动的日常费用开支从违约金中支付,超出部分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摊,各种费用开支与违约金的收支由行业协会管理,每年定期公布。

第三章 违约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约”第一条第12345款,第五条第3款相关规定的,处以违约金2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约”第二条,第12345款,第四条第123456款相关规定的,处以违约金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约”第三条,第1234款,第五条第1245款相关规定的,处以违约金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约”第六条,第12款相关规定的,处以违约金1万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公约”第九条相关规定的,处以违约金1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公约”第七条第123456款,第八条第123456款相关规定的,处以违约金1万元。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业务承保方面违约的公司,在被确认违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对有关违约的保单进行批改,批改成正确的保单,并加收由此产生的保费。确认违约时间以行业协会下发《违约处理及整改意见书》的时间为准。批改范围包括已做违约处理的和检查中未发现的类似违约保单。如检查中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批改的,按“违约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约情况一律上报江苏保监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提请江苏保监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约的基层公司及违约责任人给予行业内公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江苏保监局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约情况严重的公司,将建议江苏保监局依法采取撤换相关高管人员并限制其任职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遇到没有在自律公约中明确的新情况,且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由车险行业自律领导小组组长组织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各市级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于2014年元月1日起正式生效,以前所签“车险自律公约”自动停止执行。“公约”如需修改,需有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同意,行业协会将组织审议修改。

第三十三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的车险行业自律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由总、省公司直管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车险业务时应遵守盐城当地的《自律公约》。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由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