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违规保险营销员行业惩戒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盐城市违规保险营销员行业惩戒自律公约是由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定期收录、审核、公布、注销各保险机构上报的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保险营销员名单,规范保险营销员展业秩序,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营销员三方合法权益的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对盐城市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筹建中和拟筹建的保险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受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委托机构收取代理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四条 各公司均不得录用处于行业惩戒期的保险营销员。
第二章 行业作出惩戒的条件与期限
第五条 保险营销员存在下列行为,由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员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作出禁入保险行业1-3年的惩戒决定;情节特别恶劣、对保险行业产生严重影响的,作出终身禁入保险行业的惩戒决定:
一、列入惩戒名单、终身禁入保险行业的行为。
1、贪污、挪用、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擅自销毁保险单证及其它重要保险凭证;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4、伪造、变造、出卖、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
5、假冒他人之名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6、被刑事处罚。
二、列入惩戒名单,视情节分别作出禁入保险行业1-3年,直至终身禁入行业的行为。
1、因误导客户被投诉、举报证据确凿的;
2、通过媒体或自行印制误导性、虚假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3、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
4、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5、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收益做出不恰当的预测或承诺;
6、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做出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陈述;
7、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8、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9、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10、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1、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
12、代替或者唆使、引诱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
13、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
14、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或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5、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16、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
17、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的委托(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8、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欺骗保险人、骗取保险金;
19、未按所在公司要求,故意延时送达保单造成超越犹豫期而使保险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
20、采用回佣方式招揽业务,禁入市场1年,如因此种行为禁入3次,终身禁入行业;
21、强迫、引诱客户转换保险公司或代替客户到其他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禁入市场1年,如因此种行为禁入3次的,终身禁入行业。
22、到其他公司的营业、办公场所寻衅滋事、吵闹打斗的;
23、因参与赌、黄、毒、黑等被治安处罚的;
24、在一家寿险公司从业的同时,向其他公司转卖寿险保单;
25、未办理离司手续或离司手续未办妥前参与其他公司的业务活动,或到原公司、其他保险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的行为。
第六条 无证保险营销员在参加资格考试或申领《资格证书》时存在下列行为,作出行业禁入1-3年的惩戒决定:
1、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已参加考试的,宣布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行业禁入1年。
2、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行业禁入3年。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资格证书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行业禁入1年;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行业禁入3年。
第七条 未正式办理解约手续并领取《离司证明单》,擅自离开原保险公司到其他保险公司工作的,行业禁入1年。
第八条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公司声誉严重损害被公司除名的,视情节分别禁入行业1-3年,不予录用。
第三章 行业惩戒行为的审核
第九条 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员管理委员会是对违规保险营销员作出行业惩戒决定的审核与管理机构,协会秘书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执行委员会决议、行业惩戒的记录、管理、申辩、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业惩戒保险营销员的审核工作按照如下流程进行:
1、由报送单位填写《盐城市违规保险营销员行业惩戒名单报送表》,具体包括违规营销员姓名、性别、资格证书编号、展业证书编号、目前服务的公司、联系方式、主要违规事实材料及附件,涉及误导欺诈的,要提供客户的联系电话、保单号码等可供核查的信息;
2、行业协会对《报送表》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对核实情况做出属实、部分属实或不属实的判断结果,形成是否同意行业惩戒及惩戒时间期限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以书面材料形式反馈报送单位。
3、公司同意初审意见的,要反馈到营销员本人。
4、初审意见中,被同意行业惩戒的营销员接到通知后,有权在7个工作日内到行业协会进行申辩并提供书面申辩材料及附件。
5、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就核实情况、初审意见与申辩材料进行综合讨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行业惩戒、惩戒时间期限的决议。
6、委员会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行业惩戒名单的公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做出决议后,行业协会将结果以文件形式通报各会员公司,并抄送江苏保监局。
第十二条 对违规情节恶劣、违规金额较大的行业惩戒人员,委员会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告、提醒保险消费者注意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五章 行业惩戒行为的注销
第十三条 被行业惩戒的保险营销员惩戒期满,由行业协会填写《盐城市违规保险营销员行业惩戒名单注销表》,以文件形式通报各会员公司,并抄送江苏保监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保险行业协会将定期组织对各会员公司录用营销员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录用行业惩戒营销员的保险公司,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处违约金1-3万元,并抄送江苏保监局。
第十五条 本公约从2011年1月1日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修改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