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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盐城市保险营销员

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

(20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流动管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营造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协商一致,特制定《盐城市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具有同等的约束效力。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四条  保险营销员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的原则,引导和促进保险营销员合理流动的原则。倡导各公司要加强对营销员的自律教育和流动管理,保持相对稳定的营销员队伍,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

第二章 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规范

第五条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对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必须严格执行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即必须持有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必须持有所属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禁止无证人员以任何形式挂靠做业务。

第六条  各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中登记或更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从业情况、培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各公司应确保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与监管系统中保险营销员各项数据的一致性。

第七条  公约中“业内流动”是指保险营销员从原签约的公司(含保险中介公司、下同)流动到另一家公司的转换过程。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入司手续。公司同意保险营销员离司或者接收保险营销员入司,除了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在本公约规定时间内对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申请登记注册或注销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工作。未取得《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不得展业。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各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离司时即应同时上缴展业证,公司自接到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次日起,应在1个月内办完必要的离司手续,如无未结清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到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销号。

保险营销员离司流程:个人申请 - 公司受理 – 进行业务交接、公司回访客户、财物交接 、注销工号等相关离司手续 – 到协会注销展业证。

保险营销员入司流程:到新公司报到 – 申办展业证 –上工号(才能领取佣金)。

第九条 公司对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由各公司培训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并且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自考试通过之日起1年内归属培训考证的公司。其他公司1年内不得与其建立代理关系。由公司提出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在正常办理离司手续后,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条 为遏制频繁流动的不良行为,公司在与由其他公司转入的保险营销员建立代理关系时,应关注营销人员的保险从业经历,是否首次(指首次进入保险业的新人,离开寿险业1年以上的营销人员亦视同新人)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间隔达1年或以上,第二次及以后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每次时间间隔达到24个月或以上。如未满足上述条件,公司不应与其建立代理关系。因考核解除代理合同的人员可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在入司和离司时,各公司应在保险营销信息平台中录入保险营销员在本公司的从业经历,并在相应栏内写明离司原因是“考核离司”或“自愿离司”。

第十二条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引进保险营销员,在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5人。各公司若录用被其他公司因考核或合同期满解除合同人员不受此款限制。

第十三条  流动申请

(一)保险营销员申请离开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向公司提出离司申请。公司应当在保险营销员正式提出离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受理离司事宜,不同意离司的要向保险营销员书面说明理由,未作出书面说明理由且超过10个工作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离司

  (二)保险营销员在原公司服务期满1年或以上方能在业内流动。服务期的认定时间从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定合同之日起计。

  (三)保险营销员申请离司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妥离司手续后持离司证明书方能到新公司签约。

第十四条 流动移交

(一)保险营销员离开原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公司自收到保险营销员提交的离司申请书30日内,应主动要求、督促保险营销员办理工作移交和业务、财务结清手续,持有的《展业证》等证件应收回注销,及时办理解约及离司等有关事宜。

  (二)对要求流动的保险营销员公司不得无故设置流动障碍,不得刁难、拖延,更不得扣押保险营销员的从业资格证书。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书面向保险营销员说明理由,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公司对申请流动人员设置流动障碍、刁难、拖延、扣押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可以向保险行业协会投诉。

  (三)保险营销员服务期未满1年提出离司申请的,公司如果同意其离司,可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同时在离司证明上注明:该保险营销员在本公司的服务期未满1年,并注明服务期的准确时间。服务期未满1年离司的保险营销员离司后须经过3个月的等待期方能再申请入司。

  (四)公司应在营销员办妥离司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向行业协会申请注销该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同时应向保险营销员出具书面《离司证明书》,作为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信息证明。《离司证明书》由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统一样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流动接收

(一)公司接受保险营销员入司申请,必须审核该保险营销员提供的原公司的离司证明。公司不得接收在原公司服务期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营销员入司;不得接收被列入行业惩戒名单的保险营销员入司;不得接收未在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保险营销员入司。

(二)公司接收营销员入司前,应核实该保险营销员的身份信息及从业行为记录。应在办妥入司手续后,及时在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登记注册该营销员的《展业证》。   

(三)原公司发现离司保险营销员有遗留问题需要其配合澄清和处理的,转入公司有责任督促其去处理善后。

  第十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在收到公司的系统申请信息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处理,并做好保险营销员流动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工作,以维护保险营销员正常、有序流动和保险市场人员流动公正、公平,队伍稳定。

第三章 流动行为公约

    第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应自觉遵守《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行规行约和本公约,严格遵守保险营销员业内流动十项禁令:

一、得同时为两家人身险公司代理业务;

二、不得在未与原公司办妥离司手续前,参与转入公司的任何业务活动;

三、应向新、老客户告知自己的新身份,不得用原身份招揽新契约;

四、不得向客户提供隐瞒个人重要情况的虚假资料;

五、不得因转司诱导保户转保,损害保户利益;

六、不得泄露原公司涉及客户隐私的相关资料;

七、不得以任何借口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游说鼓动其他保险营销员转司;

八、不得发生到转出公司或其他公司争吵、斗殴或无理取闹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九、不得向公司隐瞒在原公司的不良行为;

十、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公司不得采取以下恶性增员行为:

一、录用未办清离司手续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收回并销号),让其参加转入公司的培训或各种业务活动,发工号、印名片、领取佣金等;

二、唆使、暗示、诱导转司保险营销员回原公司游说鼓动其它保险营销员转司;

三、在考场周围或其它公司职场内外,进行以鼓动“跳槽”为目的的各种游说、宣传等活动;

四、在招聘过程中发生通过传单、宣传页、海报、手机短信等形式夸大招聘条件或以任何借口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诋毁同业、损害竞争同行的商业信誉;

、聘用进入市协会“违规保险营销员通报名单”及被禁止在我省保险市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保险营销员;

六、指使、唆使或诱导他人在其他公司职场进行争吵、斗殴、打砸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采取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恶意增员行为;

八、其他经自律公约执行小组认定的恶性增员行为。

第十九条  员工制保险营销员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相关约定的保险营销员经查证属实后,给予各保险公司一年内暂不得录用、列入行业“黑名单”的违约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相关约定的保险公司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书面检查、限期整改、业内通报、在营销员管理系统强行注销营销员《展业证》,处公司违约金1-3万元,严重的提请江苏保监局给予监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落实和执行,由营销员管理自律小组督促、检查各签约公司贯彻执行本公约及违约情况,决定处罚事宜,提出修订公约建议,受理违约举报,投诉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保险营销员对违约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严格执行公约的基础上,有责任和义务对市场出现的一些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反映或举报,并协助调查,监督举报电话:0515-88302323。所反映或举报违约行为须有书面的真凭实据,受理反映或举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发生泄密事件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保险行业协会应在新进入盐城市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前送达该《自律公约》。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如需修订,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签约单位书面提议或同意方可进行修订,修订后须重新签订。本公约解释权归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