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文书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三、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及时、准确、安全。
四、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市保险行业协会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国家秘密和保险业内部秘密的安全。
五、综合部是协会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岗位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文秘岗位的任务和要求:
(一)负责建立有关文书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指导和监督执行;
(二)统一办理公文的登记、收发、分办、传递、核稿、打印、盖章、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
(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四)文秘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一、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保险行业协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活动作出安排,奖惩保险行业内机构及人员;
(二)公告
适用于向保险业外宣布重要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或有关管理部门,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发文办理
一、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二、草拟公文要做到: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规定,情况确实,材料翔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篇幅力求简短;
(二)草拟公文一律使用统一的发文稿纸,并按规定填写有关内容;
三、公文在签发前,应当按程序进行审核。协会文件由综合部或职能部门拟稿,经文秘岗核稿,送协会领导签发;
四、审核人员对内容杂乱、文字冗长的公文,应要求职能部门加工修改。对文稿改动较多时,应将文稿返回职能部门誉清,誉清或改写的原稿不得销毁,应附在誉清稿或改写稿之后;
五、公文经协会领导签发,由综合部统一登记、编号,签批后的公文应在当天最迟次日进行印制,职能部门同时要做好校对工作;
六、公文加盖印章时,必须检查原稿是否经过领导核签,与外单位的联合行文,会印前要严格用印手续,必须凭据协会领导签发的原件用印。公文传递要准确、迅速、安全、保密,并要有登记手续。
第四章 收文办理
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二、按照保密规定,严格执行收文登记制度。文件管理人员要准确记录公文运转的时间、方向,以保证公文运转安全和便于查询;
三、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综合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交秘书长批示;
四、对传阅文件:由收发人员传有关人员阅签,如发现有关人员没有传阅签名,应立即补传阅;
五、对批办文件:由收发人员转有关责任人办理,责任人办理结束,在文件传阅单上签署办理结果;
六、如批办意见按期尚未办妥,收发人员要提醒督促。办理结束形成的文件或资料按相应要求管理、归档。
第五章 公文归档
一、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文件立卷归档与保管工作由综合部统一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二、凡处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件(包括公文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都必须统一交综合部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三、联合办理的公文,主办单位将原件和正本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四、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准确确定保管期,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部移交;
五、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六、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要求,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一般应在每年的3月底对前一年的档案进行归档。
第六章 公文管理
一、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公文由综合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二、对领导指示传阅的文件,综合部应及时传交有关部门。为保证文件及时传阅,提高办公效率,各部门传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天;
三、综合部应建立和完善文件借阅的登记管理。文件借出时应由借阅人签字,归还时注销。借阅文件原则上应在1周内归还;
四、带密级的文件要按照保密程序传递、收发和处理,绝密文件由综合部统一收发和处理;
五、传递带密级的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秘密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六、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综合部批准,可以销毁。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