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反保险欺诈可疑线索的报送工作,提高各公司线索报送质量,提升行业反欺诈工作效率和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可疑线索应当由市级保险机构统一向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报送,由工作站统一移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支队统一受理。
第二条 可疑线索的报送需各公司以公文形式(公章在上级机构的可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字代替)报送。
第三条 各公司可按月进行报送,有案则报;重大或紧急案件,可随时报送可疑线索。
第四条 可疑线索报送要求各公司经过仔细风险排查的、掌握较为充分证据或疑点较大的,具体险种条件:
车险:涉案金额超过一万元或疑点较大但涉案金额未达一万元、多次出险或怀疑在不同公司多次出险、性质恶劣或负面影响较大的案件。
非车险:涉案金额超过十万元的案件或疑点较多但涉案金额未达十万元的案件。
人身险:疑点较多;高额保件(保额50万元以上);重大疾病索赔件;骗保拒付件;非理性纠缠、逆选择倾向明显的案件(含媒体投诉)。
非法设立保险机构或假借经营保险(中介)业务,非法销售假保单或从事传销等非法活动的。
第五条 各公司在报告的内容中要明确报送的相关要素。其中车险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出险驾驶员姓名、出险驾驶员身份证号码、车牌号、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三者信息、就诊医院、事故经过、涉案金额、案件疑点。
非车险包括: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标的所在的、保险保额、标的价值、事故经过、案件疑点。
人身险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号、保单号、出险时间、事故经过、案件疑点等。
非法设立保险机构或假借经营保险(中介)业务,非法销售假保单或从事传销等非法活动的,报送内容应包括非法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地点、违法行为方式、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第六条 不定期召集工作站办公室成员对可疑线索进行分析、研究,筛选有价值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如发现有同一保户在不同会员公司投保并发生保险事故,则以保额最高的会员公司为牵头人组织对此案进行调查、协调处理。保额相同的情况下,则由最早承保的会员公司牵头。公司在对可疑案件进行调查并发现证据后,应当立即向工作站报送案件线索,工作站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