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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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数据库信息报送制度

     为了保证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数据库的真实、有效、及时,确保相关数据能够为行业的反欺诈工作和公司的风险防范起到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盐城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数据库,以市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为平台,设立反保险欺诈专栏,包含“高风险客户数据库”、“高风险从业人员数据库”、高风险司法鉴定机构、法律工作者、汽车修理厂等多方面风险信息。供公司在承保、理赔和人员管理时共享。

第二条 数据库相关信息由市公司报送,各公司需以公文形式报送。

第三条 各公司按季度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条 各公司报送的主要信息应为业内外被判处刑罚的保险欺诈犯罪分子的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可参考苏保监办发〔2011〕269号发文)以及反欺诈工作中所确认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风险信息资源共享仅为同业共享,不得对外提供。未经提供单位的同意,将该单位提供的信息对外披露,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披露公司负责。

第六条  数据库的建立、维护、管理由工作站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各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站联络人负责具体办理本公司信息的汇总、整理、报送等工作,如会员公司原联络人离职或调换岗位,公司应及时向协会报送新的联络人。

第八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站仅将搜集的资料反馈至各公司,对于相关信息使用具体程度不做统一要求。各公司应根据信息内容,在承保、理赔、人员招聘等各个方面自行进行风险控制。

第九条  各公司应严格控制涉及数据人员的层级、数量。反保险欺诈工作站联络人仅向公司有权限的人员提供数据库信息的浏览、使用。

第十条  各公司应做好反保险欺诈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特别是涉及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数据的相关人员,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所有资料未经行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许可,不得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