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社团组织队伍,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用人管理规定,结合协会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部门
综合部是协会人事工作管理部门,根据会长和秘书长的决定办理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调配、培训等管理工作。
二、人员管理
(一)秘书长人选的产生。秘书长人选可以由江苏保监局提名,也可以由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提交理事会表决前报江苏保监局初审,经考核同意后,由全体会员单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二)协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用招聘的方式选拔专职工作人员,并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经盐城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工作人员档案由盐城市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三)协会因临时性工作需要,可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如监考、保卫、卫生等)。临时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劳务代理。
(四)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返聘部分具有丰富保险从业经验和较强管理能力的老同志担任工作顾问或业务指导工作,返聘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协会人员总数的20%。返聘人员工资性补贴不得超过协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工资及福利
(一)工资的核定。根据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苏保监发〔2009〕118号),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应参考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各保险行业协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拟定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招聘
根据江苏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保监发[2011]1号),协会新招录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社会公开招聘方式,并报江苏保监局批准。
(一)应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
2、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经验;
4、政治思想好,品德优良,有敬业精神,热爱协会工作;
5、能胜任工作岗位的需要,有相应岗位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应聘人员应向本会出示:个人简历(附照片)、学历学位证书及复印件、上一单位离职证明、县级以上医院的近期体检证明。
(三)依据职位说明、岗位要求等内容,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合格者签定试用合同。应届毕业生见习期为6个月,社会应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四)试用人员试用期结束, 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需要重新定职,享受正式工作人员的各种待遇。
试用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不发放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解聘
(一)辞职:辞职是协会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辞职申请一经核准,立即由综合部主任监督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员工离岗交接单》;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转移劳动保险等手续。
原则上辞职人员工资延迟一个月发放。
(二)停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停职,并等待协会处理。
1、因病或因事请假,超过规定期限。
2、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经秘书长批准的除外)。
3、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
4、违反本协会规章制度,正在调查处理中。
凡停职员工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否则视为自动离职。停职人员在停职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辞退:辞退是协会秘书处根据协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劳动合同,对不能胜任协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单方面终止聘用关系。协会辞退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
六、岗位调配
(一)根据工作人员的业绩和技能,结合工作需要,可在秘书处内部进行岗位调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二)工作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完成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交接工作由综合部全权负责。
本办法由协会综合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