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准确判定案情,充分发挥工作站在反保险欺诈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我市各类保险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线索的排查和分析,进一步做好保险欺诈案件的预防和警示工作,特制定会商制度。
第二条 案件会商是指集中部分人员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或给予答复的一种工作形式。
第三条 案件会商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一次,如遇特殊或重大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商工作。
第四条 案件会商的范围包括:
(一)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
(二)案件定性前对被查对象检查方向、检查重点或疑
点问题等方面的综合分析;
(三)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四)案件查办的执法程序上的疑难问题;
(五)案件查办中遇到的阻力应对等疑难问题;
(六)其他认为可以提交会商的案件事项。
第五条 案件会商工作由协会分管领导负责,由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具体牵头组织实施,事前做好案件的相关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人员对案件会商工作的记录。
第六条 参加会商的人员一般由协会秘书长、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相关人员、相关公司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根据案件特点和案情需要,可以邀请公安机关经侦支队以及有一定经验的行业工作人员参加。
第七条 案件会商的形式主要是会议讨论。会议由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安排召开,会议程序主要包括:
(一)反保险欺诈工作站人员介绍案件查处的主要情况、查办前或查办中遇到的需要商讨的疑难问题等;
(二)参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自由讨论发言;
(三)在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对案件讨论结果进行梳理、归纳和说明。
第八条 对会商讨论的结果,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案件证据可以确定案件性质的,由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按讨论结果执行;
(二)会商后仍存在疑议的,或属于建议、意见性的结果,由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参考运用;
(三)案件证据不足,不能确定但根据案情需要明确的事项,或移交公安机关侦办,或由公安机关涉入配合保险公司侦办。
第九条 案件是否会商由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确定。凡是需要会商的案件,由工作站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公司及人员确定会商时间、地点进行会商定案。工作站根据案情需要或问题复杂程度,可以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分发参加会商人员参阅。
第十条 为了保证会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达到案件会商工作目的,凡是明确应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以及根据案情需要临时确定应参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一条 工作站对参加会商案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会商工作的改进措施,以推动此项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