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保险领域犯罪活动,促进盐城保险业健康发展,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本职责所指保险欺诈主要是指“三假”(假保单、假赔案、假保险机构)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站”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担任,副组长3人,分别由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担任,成员为各保险公司分管业务的总经理。
第四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合各方力量,配合盐城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
第五条 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
1、与公安、法院、医疗等相关部门携手打击和防范保险欺诈犯罪行为;
2、组织业内相关公司会商案情,组织行业内外反保险欺诈工作交流;
3、制订相关标准,定期对行业内的理赔案件进行梳理,寻找可疑线索;
4、建立业内理赔信息沟通机制,在“江苏保险业反保险欺诈中心”统一部署和具体指导下,在协会网站探索建立“高风险客户”及“高风险从业人员”资料库;
5、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委员会将聘请公安、法院、医疗等相关行业的专家作为专家顾问,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驻点服务。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公司分管总经理组成,遇到重大事件应由成员单位共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为加强与领导小组及反保险欺诈工作站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各会员公司应成立以公司分管总经理(反保险欺诈工作委员会委员)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会员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会员公司的风险合规管理部或者理赔部门,负责反保险欺诈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并督促、审核相关部门报送的可疑信息。
各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人力资源、合规、承保、理赔、信息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人力资源、合规、承保、理赔、信息等部门也应在部门内成立反保险欺诈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同时接受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并积极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各会员公司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